《第十三條》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會員(會員代表)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會員代表任期二年,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註:會員代表任期應配合理監事任期訂之。
《第十四條》
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《第十五條》
本會置理事三十五人、監事十一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,候補監事三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
《第十六條》
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總會長。
三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總會長之辭職。
四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五、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六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《第十七條》
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總會長,三人為副總會長,分布於北、中、南區襄助總會長推動會務。
總會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
總會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副總會長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副總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總會長、副總會長、常務理事出缺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《第十八條》
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《第十九條》
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,由監事互選之,並由監事就常務監事中選舉一位為召集人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監事會主席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監事會主席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《第二十條》
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,總會長不得連任。
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《第二十一條》
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《第二十二條》
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總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。
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《第二十三條》
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《第二十四條》
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卸任總會長為名譽總會長,名譽理事、顧問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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